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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将取消资格

    2008年07月09日 08:37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取消资格

      从事“非遗”资料收集等人员不是传承人

      国家级“非遗”传承人要实行动态管理,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取消资格。7月8日,记者从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了解到,文化部正式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是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经核实批准后,将被取消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我省将严格依据该《暂行办法》管理我省的国家级“非遗”传承人。

      据悉,目前,我省入选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27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暂行办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及管理做出规定。提出了传承人的入选门槛:掌握并继承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传承人。

      《暂行办法》还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资助传承人的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来源:黄河新闻网;记者卢乃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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