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西网7月9日电 太原市7月8日转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是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应承担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经核实批准后,将被取消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传承人。
《暂行办法》提出了传承人的入选门槛: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传承人。(来源:山西商报;记者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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