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闻 导 读:::
  • 山西太原:联洋百货为何停业 三晋公司意欲强收

  • 九名山西运动员将角逐奥运会 张国政仍在酝酿中

  • 省长孟学农研究部署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煤专项行动

  • 两年后山西所有行政村 可快速掌握突发事件信息

  • "新农合"覆盖山西 2090万农民参合比例达到90.4%

  • 吃住"两只手"拽着山西CPI往上跑 预计下半年回落

  • 山西联洋百货首度公开直面媒体:我们没打算卖自己

  • 山西省委召开常委会研究部署经济工作 张宝顺主持

  •  

     

    山西太原1·7爆炸事故 晋安公司法人代表获刑

    2008年07月22日 09:20

      盲目施工引发“1·7”重大爆炸事故

      中新山西网7月22日电 因未按照有关规定盲目施工,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7日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7月20日,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此次事故责任人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安公司)原为晋安化工厂的下属单位,2005年破产后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等经营业务。发生事故的废旧化工原料储罐原属晋安化工厂,晋安化工厂破产后资产划归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了进行房地产开发,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晋安公司拆除废旧化工原料储罐。

      2007年12月,晋安公司与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了《危险源销爆处理合同书》。随后,晋安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与元龙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张某约定,由其雇人负责拆除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所辖的溶剂库设施。今年1月7日,张某等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盲目施工,致使溶剂库区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法院认为,杨某身为公司法人代表却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工人违章操作未予以制止,依法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来源:山西商报;记者王琨)

    编辑:韩晓飞】
    :::内 部 搜 索:::

    ::::::::::::::::::关于我们:::网站导航:::招聘信息::::::::::::::::::::::
    :::中国山西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法律顾问:中同律师事务所 顾新华:::
    地址:太原市解放路98号 珠琳国际大厦901室 新闻热线:0351-5653982
    邮编:030009传真:0351-5653983-815 邮箱:shanxi@china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