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施工引发“1·7”重大爆炸事故
中新山西网7月22日电 因未按照有关规定盲目施工,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7日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7月20日,从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此次事故责任人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山西晋安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安公司)原为晋安化工厂的下属单位,2005年破产后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等经营业务。发生事故的废旧化工原料储罐原属晋安化工厂,晋安化工厂破产后资产划归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了进行房地产开发,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晋安公司拆除废旧化工原料储罐。
2007年12月,晋安公司与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了《危险源销爆处理合同书》。随后,晋安公司法人代表杨某与元龙化工有限公司职工张某约定,由其雇人负责拆除晋东国有资产管理处所辖的溶剂库设施。今年1月7日,张某等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盲目施工,致使溶剂库区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法院认为,杨某身为公司法人代表却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对工人违章操作未予以制止,依法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法院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来源:山西商报;记者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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