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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原供电部门:居民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2008年07月24日 08:28

      中新山西网7月24日电 昨天,记者从我市供电部门了解到,本月起,太原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据悉,按照国家发改委、太原市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和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的通知规定,太原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平均涨幅4.7%,考虑到我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实际情况,这次我市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次电价调整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其中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产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5分,限制类产业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

      同时,为鼓励第三产业发展,适当降低商业电价水平,将现行非普工业、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价3.5分,并在此基础上执行峰谷电价等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

      供电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要求,这次调整电价的基本思路,一是从严掌握,部分补偿电力企业成本增支;二是优化政策,促进电厂脱硫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三是区别对待,主要提高工商企(事)业用电电价;四是完善结构,推进城乡用电同价和工商企业用电同价。

      来源:太原晚报;作者:任静芳 田晓君

    编辑:任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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