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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原市:省城居民参保 八种情形医保不报销

    2008年10月13日 08:44

      中新山西网10月13日电 2009年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并从本月起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业务,参保的居民将可享受种种优惠待遇,这无疑是个好消息。不过,太原市医保中心提醒居民,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下列八种情形下,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

      太原市2009年度成年居民保险费筹集标准是每人每年320元,未成年居民保险费筹集标准是每人每年120元,参保对象主要是普通成年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成年低保人员,普通未成年人,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的低保人员。普通成年人个人负担180元,成年低保人员个人负担80元,普通未成年人个人负担40元,未成年低保人员个人负担20元。而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未成年的重度残疾人则实行减免,不用他们个人负担。

      对于参保居民住院和三个慢性病门诊,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设立最低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站)350元/次,二级医院550元/次,三级医院750元/次。2009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先的两万元提高到三万元,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两万元,而参保人员如果连续缴费满两年,从第三年起,待遇支付每年可增加1%,最高增加5%。

      但参保后的居民如果在下列八种情况下,统筹基金将不予支付:一、在太原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二、未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的;三、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医疗费用;四、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五、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取的药品费用;六、在国外或港、澳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八、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另外,今年还简化了参保居民的参保和缴费手续,参保居民可在街道(社区、学校)直接办理缴费,也可以带上本人《太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太原市各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办理缴费手续,学生参保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而各服务网点将开辟城镇居民医疗基金征缴“绿色通道”。(来源:山西商报;记者 剑贞)

    编辑:韩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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