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安徽|北京|重庆|福建|甘肃|贵州|广东|广西|海南|河北|河南|湖北|湖南|黑龙江|江苏|江西|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山东|山西|陕西|上海|四川|香港|新疆|兵团|云南|浙江
无标题文档
无标题文档

参保职工工伤就诊“贴士”看仔细

参保职工工伤就诊“贴士”看仔细

2021年04月02日 18:06 - 来源:太原晚报

  太原晚报讯 (记者李涛)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就诊?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该如何结算、报销……3月31日,针对不少参保人员询问的工伤医疗细节,省人社厅给出详细解答,供有需要的群体参考。

  发生工伤后,该如何就诊?据悉,参保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如果情况紧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

  按照规定,在就诊过程中,可报销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治疗工伤时,如果同时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工伤保险基金是不予报销的。

  很多人有疑问: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会打折扣吗?对此,专业人士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因此,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另外,因治疗工伤部位所产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无论退休前后,都可以报销。

广告
广告
广告
关于我们| About us|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供稿服务| 法律声明| 招聘信息| 网站地图
| 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3042号]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69978800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3042号]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6997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