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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多方联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多方联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021年04月15日 19:02 - 来源:山西日报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在各类媒体上频频曝光,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维权途径的完善,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制止家暴,人人有责。

  我国宪法规定家庭受国家保护,民法典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省人大常委会为确保上位法真正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制定出台了《山西省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细化、补充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制度措施,打通反家庭暴力法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

  首个运用“立法大纲”起草的法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注重家庭建设,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出新要求,家庭建设特别是依法治理家庭暴力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家庭暴力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到千万家庭的和睦幸福和全社会的和谐稳定,可以说,既是社会治理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民生问题。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张晋仁介绍,从我省反家暴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看,尽管这些年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但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影响,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采取宽容、忍耐态度,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意识不强,有关部门和组织干预相对滞后,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尚未真正形成共识。由于反家庭暴力涉及报警、求助、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调解等各个方面,责任部门缺乏协调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协调联动不足,预防、制止、救助不能有机衔接,成为制约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最大瓶颈。另外,上位法一些规定较为原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规范难以正常运用,也影响了法律实施的力度和效果。

  张晋仁说,我省高度重视反家暴立法工作,法规起草前,省人大社会委牵头编制立法大纲,对法规草案进行“顶层设计”,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和存在争议的问题,充分沟通协调,深入研究论证,保证了法规方向正确、导向明确,聚焦问题、解决问题。这部法规也是省人大首个运用“立法大纲”方式,由人大全程参与主导、指导法规起草的项目。立法过程中,紧扣精准精细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统”与“专”的作用,确保了立法质量。

  构建反家暴联动防治体系

  媒体报道,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总体呈现量大面广、形式多样、举证困难等特征。所谓家庭暴力,《办法》明确,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张晋仁介绍,《办法》进一步界定和细化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机构及个人等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责任,明确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原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相关政策措施,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机制,家庭暴力处置会商、协办、转介、督办、通报等工作联动机制,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心理辅导、法律服务、临时庇护、就学帮助、就业指导等综合救助服务机制等。此外,还细化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民政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特别明确了用人单位职责,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员工行为规范,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

  省妇联一级巡视员任晋阳表示,目前正在会同相关省直单位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反家暴联席会议,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实现反家暴工作部门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也将指导市、县建立完善符合本级本地工作需要的联席会议制度,构筑反家暴社会化工作格局,推动《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地落实。

  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

  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有关部门又该如何处置?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蔡汾湘表示,《办法》始终把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首位,明确了首接负责制,细化了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制度,增设了应急安置制度等。

  蔡汾湘说,为了便于公众知晓,方便受害人依法寻求救济,《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提起诉讼等。为了避免对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中相关部门互相推诿、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首接负责制,并且细化了首接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不仅要劝阻、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还要做好登记工作,协助受害人报案、就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

  现实中,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出警后,会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出具告诫书。《办法》细化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落实,明确了出具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并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对收到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要进行定期查访,并存档。为了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办法》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为受害人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的相关保障措施。

  此外,《办法》还增加了医疗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规定。针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的实际,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以便有效固定家庭暴力证据。

  针对实践中,因年老、残疾、身患重病等行动不便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无法报案,导致无法得到及时救助、保护的情况。《办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上述人员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山西日报记者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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