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西新闻网4月5日电 鉴于近期连续发生的两起重特大煤矿事故,山西省吕梁市日前作出决定,从2006年4月5日起,今后凡发生10人以上煤矿事故,县委书记、县长一律免职,发生3人以上煤矿事故,分管县长免职。
3月18日,临县胜利煤焦有限公司樊家山坑口发生透水事故,28人遇难。3月29日,中阳县舍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5人死亡。
针对12天内连续发生的两起煤矿重特大事故,吕梁市紧急召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决定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遏制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保证煤矿生产安全。
吕梁市决定:凡县市区所辖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瓦斯燃烧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分管县市区长一律免职。同时,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事故性质,按规定追究责任。凡县市区所辖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瓦斯燃烧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分管县市区长一律免职。同时,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事故性质,按规定追究责任。
所有给予免职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从事故死亡人数核准之日起,在5日内分别作出免职决定。属于吕梁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常委会作出免职决定;属于山西省委管理的干部,即县市区委书记的免职在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之后上报省委审批。县市区长和分管县市区长的免职由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然后由有关县市区履行法律程序。被免职干部如有举报深层次问题的交由纪检和政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同时,强化对瓦斯隐患的排查、处罚力度。凡煤矿企业有瓦斯事故隐患的,一经查实,立即按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并依法吊销各种证照。(记者谭博文)
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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