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西网9月28日电 据山西商报报道,昨日,我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各市(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高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据悉,这次提标后,我省的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153元。
提标前,全省低保标准最高的为太原市六城区,分别为每月200元,其他市、县最低标准为115元,提标后,太原市六城区将变为每月220元,古交市、清徐县变为每月218元,阳曲县为每月192元,娄烦县为每月170元。提高标准后,太原市将与石家庄、沈阳、郑州、武汉并列全国36个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第16位。
据悉,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4∶3∶3的比例分级负担。(记者 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