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西网3月4日电(任丽娜 岳万科 李刚) 3月3日,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单利亚(正厅级)及其妻霍玉萍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被告人单利亚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霍玉萍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
现年四十二岁,两年前才任现职的单利亚,硕士研究生学历,原系山西北方晋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山西北方晋东科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其妻霍玉萍为该公司职工。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夫妻两人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刑事拘留,同年八月十三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霍玉萍于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被取保候审。
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单利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但其却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其妻霍玉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单利亚单独受贿人民币近一百万元、港币三万元、美元两万元,与霍玉萍共同受贿人民币两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单利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财产人民币近二百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山西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成立。被告人单利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单利亚归案后,主动揭发了盗窃犯罪一起,属于立功行为,霍玉萍有自首情节,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山西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单利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霍玉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被告人单利亚、霍玉萍受贿所得人民币五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单利亚、霍玉萍夫妇当庭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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