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西网4月22日电 太原市一名17岁少年在南海西街一家网吧上网时发病,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报曾刊发《父母上法庭为猝死少年讨公道》、《赔偿事宜未果网吧易主经营》,对这起未成年进网吧引发的事进行连续报道。近日,迎泽区法院庙前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网吧投资人格某给付死亡少年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万余元。
2006年11月26日上午,年仅17岁的少年小李与同学一起到南海西街一家网吧上网。当时,网吧管理员核对了上网卡后便让小李和同学进入网吧。上午11时许,同学发现小李突然昏倒,便赶紧打电话通知了小李的父母。随后,小李被父母和网管叫来的120急救车接往附近的医院抢救,但抢救了两个多小时后,小李最终没能醒过来。医院死亡医学书载明,小李是因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事发当天,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因格某投资的网吧违规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无实名登记等,对其进行了处罚。事发4个多月后,格某将网吧转让给了陈某。然而,有关赔偿事宜经双方多次协商一直没有结果。随后,猝死少年的父母将网吧原投资人格某、网吧和网吧特许经营公司——网通太原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26万余元。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格某对小李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但格某投资的网吧接纳尚未成年的小李进入,与其死亡在事实上有一定联系。另外,格某虽已转让网吧给陈某,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格某与陈某要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根据有关法律,网吧原投资人格某应对原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转让给陈某的网吧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网通太原分公司与网吧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该公司对小李的死亡存在过错,故也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公平性原则,格某应酌情分担小李父母实际损失的30%。
据了解,一审判决下达后,格某不服已提起上诉。(来源:太原晚报;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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