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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出台规定:辖区发生民爆事故 负责人将受处分

    2008年04月24日 08:04

      中新山西网4月24日电 昨天,省纪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向社会发布《违反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如因管理不到位,使得辖区内非法民爆物品发生爆炸事故,将给予党纪处分。

      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为确保不让一粒炸药、一枚雷管流入北京,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3月24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今日公布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因管理不到位、综合治理工作不落实、收缴不彻底,导致辖区内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买卖、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案件,造成死亡的,视情节轻重,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中的有关党员负责人和党员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党员负责人和党员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党员负责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来源:山西晚报;记者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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