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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煤企"老工伤""尘肺病"人员有望享受工伤保险

    2008年04月30日 09:04

      中新山西网4月30日电 我省出台进一步推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

      4月29日,省政府出台进一步推进我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逐步将煤炭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险中。

      根据意见,我省今年将把煤炭企业的“老工伤”、“尘肺病”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并划出部分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为此,我省将建立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解决老工伤人员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问题。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2007至2008年先将煤矿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按月发放的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2009至2010年再将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社会化管理,并在2009年解决煤矿企业职工退休后新诊断尘肺病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此外,我省将建设2—3个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和人力资源市场的建设,为供求双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我省将加大扶持力度,并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煤矿转产企业优先招用原煤矿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妥善解决年龄偏大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今年,我省还将实施5户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主要采取移交和改制两种方式。其中,属于移交分离范围的包括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社保机构、社区机构等,属于改制或其他方式分离范围的包括企业自办教育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企业自办生活服务机构等。我省要求,在今年上半年以前,中小学校和公安机关要彻底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对属于移交范围的,除中小学校和公安机关外,要在2—3年内完成;对采取分离改制或其他方式分离的企业办社会职能,要在2—5年内按照企业主辅分离方式完成。(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任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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