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29日从山西省曲沃县采访得知,该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张X江等两名协勤警员,因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而将该中队大院内的杨谈乡沟东村选矿厂数百吨矿粉拉走,市值约二十余万元,遭该厂实际投资人秦某举报。曲沃县公安局以“此两警员不具备盗窃案构成必须”等为由不予立案。
据曲沃县公安局公布的一份调查举报材料显示,3月13日晚7时30分许,张X江组织七辆大车并铲车至曲沃县杨谈乡沟东村选矿厂,拉走铁矿精粉199吨,并于当晚将这批铁粉以每吨800元(现市场价格为每吨1100元)价格出售给当地另一选矿厂。次日晨8时许,张X江透过电话告知该厂职工张龙喜,并要求张龙喜告知该选厂投资人秦伟。秦伟获知此事,遂向曲沃县公安局刑警四中队等公安机关报案。
当事人告诉记者,曲沃县公安局各机关互相推诿,一直不予接案,辗转二十余天才给出不予立案结果。曲沃县公安局局长肖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张X江与秦某合伙承包选矿厂,双方都有经营权,张X江与选矿厂法人余忠西签定的承包合同可以说明。因此,张X江行为不构成盗窃要件,因此不予立案。
而当事人告诉记者,他是在2007年月20日当日交清全年承包费用6万元的。而这份同日签订的合同根本不知情,而且这个合同那个对于实际投资人只字未提,因此对该合同提出严重质疑。随后向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书决定:之前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并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随后,张X江领先投资人秦某一步,向曲沃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将秦某告上法庭。
秦某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张X江多次对他进行语言和行为侮辱,并一度将燃烧的烟头吐到他的脸上,这些情况秦某已经及时向曲沃县公安局告知。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事发之后,该两名协警被当地公安局开除,在两名警员被开除的时间问题上,原单位刑警四中队称是三月份。公安局则告知记者,这两名警员在二月份已经离职。(来源:大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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