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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2008年05月10日 07:51

      《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年3月1日施行,这是建国以来我省第一部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实施两个月来,总体情况良好,但一些地方也有尚不明晰的具体问题,需要权威部门答疑解惑,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省编办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请他们就大家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

      问:《规定》颁布施行的意义是什么?

      答:《规定》的颁布与施行,对规范和加强我省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膨胀,减轻财政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保障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实现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标志着我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全面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问:制定《规定》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法律统一的原则。《规定》必须符合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要求,并与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相衔接,确保与上位法相一致,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第二,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机构编制法规的有关规定,科学地总结我省多年以来机构编制管理的成功经验,借鉴吸收兄弟省市区的有益做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法定化。

      第三,积极稳妥的原则。将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要求进行明确规定,而对机构编制管理的一些具体办法设计得富有弹性,既避免要求过严,难以做到;又防止弹性过大,失之于宽。

      问:贯彻《规定》有哪些条款需要进一步说明?

      答:1、《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等”中的“等”包括行使行政职责、使用行政编制的其他机构。

      2、第七条第三款中的财政供养人员包括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实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等其他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

      3、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凡国务院已经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构均应当相应取消和调整”及第三款“行政机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应当符合其职责配置”,由各级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审改办或有关部门落实。

      4、第二十条中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第四款中的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5、第二十三条中的财政拨款适用于全额预算事业单位;财政补助适用于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自收自支适用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6、第三十二条中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其中,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公路运输管理费等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第五款中的其他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不包括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7、第三十七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可以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确定”,主要是指国家的某些编制标准与地方实际相比偏于宽松,不能完全套用,省里可作为参考依据,结合实际重新制定。

      8、第五十条“行政机构受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条件和期限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指各级各部门若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均应当制定审批条件和审批期限,并向申请人公开。其中,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来源:山西日报;本报记者)

    编辑:韩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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