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西网7月25日电 7月23日,省物价局再次发出通知,就我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对流通环节实行差价率控制,在出矿价(车板价)基础上(不含运杂费),综合经营差价率加价幅度不得超过6%。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来源: 三晋都市报;记者 闫婧宇 实习生 吕晋敏张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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