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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网购玉器拒绝退货退款 法院要求商家诚信履约
2024年03月19日 11:17
来源:中新网山西

  中新网山西新闻3月19日电(刘小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个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消费者保护重点领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其中一起案件为“网购商家要诚信,退换货物要守信”案。

  上述案件基本案情为:2023年3月,赵某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与许某建立联系,之后相互添加微信。赵某通过微信向许某购买翡翠吊坠,向许某支付6000元,许某承诺“24小时鉴赏期”“鉴赏期内无条件退换”“包邮包证,支持全国复检”等。

  赵某签收翡翠吊坠后,发现吊坠与许某发送的产品图不符,与许某沟通时,许某以该吊坠系特价产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货退款。赵某将许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某与许某在微信中磋商购买翡翠吊坠时,许某承诺24小时鉴赏期内无条件退换,并未预先告知赵某该翡翠吊坠系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故人民法院判决许某应诚信履约,向赵某退还货款6000元,赵某将翡翠吊坠返还许某。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类风险。对于玉器类货品,实物查看尤为重要。

  法院法官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能以“清仓”“特价”“尾货”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利;网络购物消费者也应尽到谨慎义务,选择安全的网购平台并注意保存证据;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尽到审慎的管理义务,共同营造良好健康的消费环境。(完)

【编辑:任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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